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90501843,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红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7443334226,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1-6-104。
法定代表人:于学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辽河油***实业有限公司与***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01月14日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01月14日),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35600.00元,全部未执行。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74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默认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