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河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90501843,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红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7443334226,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1-6-104。
法定代表人:于学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河人民法院(2020)辽74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油***石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6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用43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