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滁沙公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36063182。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48863M。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4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的起因是**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决算资料和成本票据,也未提供工程养护期满的相关材料,导致其公司无法对工程量进行审核,无法建立完备的工程会计账目,无法确定和缴纳相应税款。故本案争议的本质不是工程款支付,而是**与其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履行纠纷,应由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通过初步审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结合**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