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1执1118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青2801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3000元、利息3000元、到期未履行还需承担违约金9200元。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青海莹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通过通达海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格尔木市车辆管理所、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车辆,已另案查封该车辆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地法院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反馈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55200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10月25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