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2481号
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益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互助县白马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互助县白马液化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因庭前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本案案件款,原告***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花生盛
人民陪审员 仲福年
人民陪审员 李成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锦涛
书记员 刘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