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181民初4356号
原告:刘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居民,现住本址。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闻(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现住本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鲁某,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霍某,董事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鲁某、山西某甲有限公司、山西某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