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88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488号之二十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宏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2017)苏0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