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科超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2民初4599号 原告:深圳市***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创意公园5栋A座0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71677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兴发南路东三街1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W50N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造裕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造裕公司支付原告**公司货款43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造裕公司向原告**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采购超声波发生器。原告**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造裕公司送货,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2021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98400元,于2021年3月20日之前付100000元给原告,余款498400元分5个月付清。截止至目前,被告尚欠货款438400元,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公司明确撤回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 被告造裕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称被告造裕公司向其采购超声波发生器,由被告造裕公司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原告用货拉拉平台送货至被告处,被告签收后将送货单签字拍照发到货拉拉平台,双方交易期间各月均有进行对账。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438400元未支付。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采购订单显示被告采购货物品名为超声波发生器,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送货地址为供方交到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采购订单落款处均有被告造裕公司加***。送货单落款处有“***”、“***”签名字样,原告称***系被告造裕公司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付款协议》显示双方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付款协议》,明确被告尚欠货款598400元,双方约定上述货款分期付款,即2021年3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付98400元,即2021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付款协议》落款处有原、被告加***。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造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案涉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公司主张被告造裕公司尚欠货款438400元,有采购订单、送货单、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造裕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双方于2021年3月10日在《付款协议》中明确货款总金额为5984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1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384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有关逾期利息的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38元(原告深圳市***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4072元),由被告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