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142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创意公园5栋A座0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71677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兴发南路东三街1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W50N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波洗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本院(2022)粤1972执2010号与本案均为同一被执行人,均涉及被执行人为广东造裕力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系列案,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系列案件并案处理。综上,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统一管理,现将本案与(2022)粤1972执2010号案合并执行,由该案集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2执142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