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5748号
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鲍家寨村果园山旱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390号美丽华广场8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