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46号
原告广州市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号**层/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77.50元,由原告广州市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于2014年2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