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大地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17号
原告: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大地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大地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91元,由原告四川康磊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