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民初7661号
原告:**,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告:广东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号。
原告**与被告广东和立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