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某某某园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902号 申请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工业3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340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8MJL68640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价值4949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的银行存款4949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