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902号
申请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工业3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340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8MJL68640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价值4949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的银行存款4949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