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区荷城街道某某某某园、佛山某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9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区荷城街道******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8MJL68640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工业3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340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区荷城街道******园(以下简称******园)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起诉请求:1.******园立即向**公司支付厨房工程设备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5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园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厨房工程设备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公司;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4362元,财产保全费2994.5元,合共7356.5元,由**公司负担2146元,由******园负担5210.5元。 ******园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园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有误。 **公司诉请******园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以案涉合同约定的每日2‰的标准计算,但该合同并没有******园的盖章确认,则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条款不成立和不生效。本案证据仅能证明******园拖欠**公司款项350000元,******园无需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园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起算点也应自**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约定了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则违约责任的起算点为**公司主张权利之日,也就是**公司起诉之日。 再退一步来说,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0日向******园交付工程成果,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前,依据上述两条约定可以知,******园支付款项的时间为工程交付后的126天内。现双方一致确认2021年5月26日为案涉工程的验收通过交付之日,那么******园支付款项的时间应当顺延至2021年9月29日前,则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从2021年9月30日起算,而不是从一审法院认定的2021年5月27日起算。 二、**公司逾期交付案涉工程,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2‰向******园承担违约责任。 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若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须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2‰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0日向******园交付工程成果,但**公司直至2021年5月26日才完成工程的交付,逾期长达167天。因此,**公司应当向******园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16900元(350000×0.002×167)。 综上,一审判决明显有误,应予纠正。 **公司答辩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园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向**公司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正确。 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合同书》是******园以“广东明×集团”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广东明×集团”不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案涉工程是在******园处安装的,连安******园也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故******园是实际定作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由于******园与**公司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故******园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公司已于2021年5月26日完工并向******园交付工程,则******园依法应当在该日支付报酬,但******园逾期未付款,依法应当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园自2021年5月27日起向**公司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正确。 二、******园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无理,造成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原因是******园不履行协助义务所致,**公司已多次催促******园履行义务,依法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1.既然******园不认可《合同书》是其签订的,则双方对工程完工和交付时间是没有书面约定的,******园认为**公司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完工,没有事实依据。******园一方面否认《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又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程,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相矛盾。 2.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本案中,**公司从2020年11月20日开始多次要求******园在厨房楼顶开风机孔口,但直至2021年1月底******园还未开好风机孔口,造成**公司无法定位及安装风管,严重影响施工进程。另外,******园在施工场所的只提供一个临时电箱,配电不当,造成施工用电困难,影响施工进度。所以,是******园不配合**公司提供施工条件的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交付迟延,责任在******园,**公司无需向******园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园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光盘一份,拟证明******园对外以“广东明×集团”的名义经营,案涉厨房设备工程是******园实际订购及使用。 证据2.**、**、**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17页,拟证明**公司从2020年11月20日开始多次要求******园在厨房楼顶开风机孔口,但直至2021年1月底,******园还未开好风机孔口,造成**公司无法定位及安装风管,严重影响施工进程。另外,******园在施工场所的只提供一个临时电箱,配电不当,造成施工用电困难,影响施工进度。因此,是******园不配合**公司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程项目交付迟延。 ******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授权材料,反映出庭人员系其有代理权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人员陈述内容依法不能对******园产生效力,视为******园没有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园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证认为,**公司可以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核对,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而******园无合理事由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载,**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18日、12月31日、2021年1月11日等多次要求******园在厨房楼顶开风机孔口。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园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及**公司有无逾期交货,应否扣减相应款项。 虽然**公司提供的合同书未经******园签章确认,且本案证据不能反映有合同书中“甲方”“广东明×集团”主体的存在,但**公司为******园供应并安装厨房设备及抽排烟设备,且从**公司提供的《**熙***园厨房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中******园签章验收设备的事实,可以确认******园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发包方。因******园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本案证据也不能反映双方有明确约定交货期限、付款期限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但******园在验收设备后应当及时付款,否则将造成**公司可得报酬期间的利息损失,且从******园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也未载有**公司逾期交付设备的内容,反而**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园经多次催促仍未能提供符合施工的条件,一审法院判令******园从验收次日即2021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充分。******园辩称无需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应从**公司起诉之日起或*****公司逾期交货期间的时间起计逾期付款利息,及应按案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间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扣减**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区荷城街道******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