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烨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某某某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工业3A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8MJL686409D,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8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2月27日在本院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佛山**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于2023年2月27日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由于该执行和解协议尚需要长期履行,该案已符合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8执40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