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85号
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WXG07D。
法定代表人:钟明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6号附321号1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1BUT9C。
法定代表人:黄龙。
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47000元的银行存款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