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85-1号
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WXG07D。
法定代表人:钟明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6号附321号1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1BUT9C。
法定代表人:黄龙。
本院在审理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诉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川0681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解除(2022)川0681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仅限于(2022)川0681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