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雪飞润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4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津岐公路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CBYN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雪飞润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魏民里自建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W7UC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天津市君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雪飞润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14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雪飞润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雪飞润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