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6民初339号 原告:***,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建设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