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6347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池,女。
被告:上海博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