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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30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许滨。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10-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12幢401-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4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42500元,支付逾期罚息1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3520元。三、被告**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742元,减半收取118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71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由五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41641元,执行费24816元。 执行中查明,2020年2月1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再26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撤销本院(2019)苏0505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已被上级法院撤销,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505执307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