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30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许滨。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10-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12幢401-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4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4164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4816元,合计226645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64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