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长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5878号
原告: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国际商城A期5栋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WWYP4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双迎路788号中南高科智慧小镇43幢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TCJM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丰溪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261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计867元,由原告滁州市汇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