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4303号之二
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47754L,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工业园区澄山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697648287G,住所地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15#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8元,保全费2964元,共计7512元(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