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803号
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工业园区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地/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桂林力拓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55元(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