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281号
原告: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工业园区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舟山华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