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唐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723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142247754L,住所地江阴市山观工业园区澄山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797075391F,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12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允市高坪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苏0281民初11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672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3512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受偿484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京MA××××、沪B9××××,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4、本院通过委托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5、本院通过委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6、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