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1818号 原告: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定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华业特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