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5641号之一
原告: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定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2元、保全费2108元,合计5140元(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春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