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99号
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爱东
书  记  员   刘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