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5274号
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村委会北165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虎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庄园(北京)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园(北京)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华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