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3523号之三
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萌,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唐五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五一,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青苹果数据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及第三人长沙青苹果数据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87.45元,减半收取12384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8843.73元,由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变更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刘朝晖
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