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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3民初1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置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上诉人某置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