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013号
原告:资中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资中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资中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资中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中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