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0732号
原告: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颜某与被告中创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