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351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某,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