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351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某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壹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某,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