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豫1521执保383号
某有限公司、汪某:
关于某有限公司与汪某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521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办理对汪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土地使用权采取了解除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保全措施
1、解除冻结汪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XXX;(2)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XXX;(3)平安银行账户XXX;(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5)中国银行账户XXX;(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8)平安银行账户XXX;(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1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1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_1;(12)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1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14)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
2、解除本院在(2025)豫1521执保277号案件办理过程中,以(2025)豫15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汪某名下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组【不动产权证书号:信市国用(XXX)第XX号、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查封。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银行存款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的财产保全事项已解除保全,故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