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14楼1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西大街6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桃坪乡日布村1组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老寨子乡则果村下则果组2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德溪乡德姑村德姑组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老寨子乡则果村下则果组2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吉史里村吉史里口组1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洛觉乡马店村沙古组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德溪乡德姑村小米傲组3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德溪镇德姑村5组98号。
上诉人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2024)川3430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创公司上诉称,其与***等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因此也谈不上合同履行地,因此,***等人坚持起诉,应当在中创公司住所地起诉。本案中,申请人的登记注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14楼1405号,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所在辖区内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管辖异议程序性审查,对中创公司与***等人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金阳县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中创公司提出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