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0205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8元,减半收取计4679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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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