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208号 申请人:陕西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与渭清路十字东南角城市理想西侧门面房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MBJ7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5908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35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53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