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4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广东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2194396B。
法定代表人:黄朝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担保人:***,女,汉族,1972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72××××××××。
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590898。
法定代表人:蒋礼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220000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为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川0681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依法查封、冻结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220000元。本案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二、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22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