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

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484号之一
原告: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广东村5社。
法定代表人:黄朝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附43号。
法定代表人:蒋礼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01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广汉景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