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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488号 原告:崔某,女,1966年4月11曰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内蒙古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崔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曰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崔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