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726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浏阳河畔第****。
法定代表人张灿红。
被告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div>
法定代表人盛轲。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伍丹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