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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1958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群,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华,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筠,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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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439号浏阳河畔第一栋5楼。
法定代表人:张灿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吉首大学,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坤,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红,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浩,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吉首大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格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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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15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唐小平
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