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7民初649号 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第20幢1单元11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西安鼎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延凤路西段信合小区门面房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鼎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