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普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1108号 原告:宝鸡普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宝鸡普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