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203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古范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