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坤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麒麟镇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坤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5)皖082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未再组织庭询或开庭。
本院认为,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安庆仁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837元,超额预交981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